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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应给予实物养老型养老保险计划

更新时间:2017-08-25 15:11
  【摘要】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的双亲衰老,少子化、空巢化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指出,要给予实物养老型养老保险计划以税收优惠。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庞大的城镇人口基数相比,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有限,资金缺口也很大,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鼓励个人自愿性养老金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化解政府和企业的养老压力。”戴皓告诉媒体人,实物型养老保险是将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持续照料型养老社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计划。且可以刺激个人自愿性养老金的投入,壮大第三支柱,巩固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在戴皓看来,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主要针对养老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胀险开发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不仅是养老有效的财富储备,同时还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照料服务相结合,能够保障老年生活与服务资源的对接,其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双重合同,即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由保险合同和持续照料型养老社区入住合同组成。二是专款专用,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是为了达到约定年龄入住社区的专项储备,锁定了未来入住的租金不上涨,但计划参与者不能从计划中借款,退出会承担一定损失。因此客户购买该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未来入住养老社区养老。三是退休保障,即客户可以在达到约定年龄以后申请养老社区入住,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社区要求的客户将根据其身体状况,按照其购买的计划类型安排入住养老社区。四是死亡保障,当客户未达到约定的入住年龄身故时,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已经累计的生存保险金。如果客户入住养老社区后身故,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剩余未使用的租金。五是社区转移,即社区会对入住客户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持续的评估,选择适合的社区单元安排入住。

  戴皓建议由国家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受理,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给予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税的政策,即参与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其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超过其个人收入一定比例的范围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在领取年金入住养老社区的时候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一政策主要针对那些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个人、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具体办法和标准可参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部分。未来进入社区养老时则由社区按照当时的税率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进行代扣代缴。

  慧择网提示:戴皓认为给予实物养老型养老保险计划以税收优惠,可以引导个人自愿性养老金投资于养老服务业,从而缓解我国养老问题加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