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温州市实施2014生育保险新办法

更新时间:2014-02-26 10:41
  【摘要】随着生育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近日,温州市发布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上调了缴费标准,提高了待遇标准,简化支付手续,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办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根据女职工的生育特点,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办法》调整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结合医院现行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延长申领待遇时限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将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温州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该政策将事业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极大的维护了女性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