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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失业保险得不偿失

更新时间:2017-08-26 14:13
  【摘要】骗保是违法的事情,但是有些人却不管不顾,毅然走在骗保的道路上。东城区职介员工沈某就和与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一起违规替72名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士领取100余万失业保险。

  案件 网络管理员 与人合谋套取失业保险金
  检方指控,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沈某在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工作期间,明知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张某(另案处理)想非法获取失业保险金,仍按其要求先后将75人次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最终骗领失业保险金共计105万余元。
  其中,沈某分得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19个,共计25万余元。
  据同案的张某供述,第一个名单是张某通过提前退休人员信息库里找到的人员信息,后通过手机发给沈某,让沈某录入失业系统下传到社保所。二人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一次冒领失业金的操作。
  张某会在社保所找一些低保人员的信息和近几个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并开立存折,部分存折交给沈某。
  沈某负责在职介系统中完成操作,张某再在社保所系统操作领取失业金的手续。失业金拨放到这些人的账户之后,张某就将钱取出来。
  直至2010年9月,沈某在职介系统的录入权限被收回,张沈二人通过这种方式共冒领了几十人的失业金。
  沈某供述称,其在职期间受北新桥街道社保所所长张某指使,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使用本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失业管理模块操作平台,先后将包括其父亲和岳父等70多人次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该系统,骗领失业保险金。

  审理 法院未认定其系从犯 判刑10年
  庭审中,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沈某是被张某教唆犯罪,应认定为从犯;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2008年2月至2010年9月沈某在担任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信息部网络维护管理岗工作人员期间,按张某的要求先后将72人次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最终骗领失业保险金共计102万余元。
  沈某前后共分得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19个,共计25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沈某家属代为退赃2537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对方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
  沈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其在本单位电脑系统内的违规操作环节是同案犯张某能够顺利骗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和关键因素,故辩护人认为沈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慧择提示: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却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那么相关人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