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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有四大特点

更新时间:2017-08-27 20:21
  【摘要】保险重返银行驻点销售后,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那么银保新规究竟有哪些特点呢?

  出台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的保护措施
  销售误导一直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这一问题在银保渠道表现得更为严重,“存单变保单”、片面夸大受益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为被误导的主要对象。
  《通知》要求,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郑伟表示,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但也不能一刀切地规定银行不能卖利益不确定的产品。“《通知》区分了人群,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老年人、低收入人群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合理的。”

  保障类产品比例不低于20%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虽然从保费规模上我国保险业排名已是世界第四,但还远远没有满足老百姓的需求。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
  “通过银保渠道加大保障型和储蓄型业务的发展,让保险回归本质,把老百姓的真实需求释放出来。”袁序成说。
  郑伟认为,这一措施对银行、保险双方都有利。保险产品的核心是风险保障,如果过多发展投资连结的理财产品,会和银行产品产生冲突。如果保险和银行产品同质化,长远来看对银行也不是好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银行会越来越注重代理保险的中间收入的比重,引导出售更多保障产品是有利于长远发展的。”

  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政策未变
  为解决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银监会2010年底出手整顿银保市场,叫停保险公司驻点销售。
  银监会三年前的这一禁令是否会有所松动,一直备受业内关注。《通知》中并未放松“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限制。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驻点销售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和责任的分担明晰问题,有利于银行培养自身的销售管理能力和有效进行风险隔离。
  郑伟认为,满足保险公司驻点有三个条件:一是消费者相对成熟;二是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内控比较成熟;三是银保之间能够有比较规范的监督和合作行为。“目前看条件并不具备,但从长远看这条禁令未必不能突破。”

  对销售全过程进行详细规范
  延长犹豫期至15个自然日、标明风险提示语、对投诉不得互相推诿……《通知》从保险销售过程的前段、中段和后段,对银保渠道销售行为提出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应该做。
  犹豫期的设置旨在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留下再考虑的时间,看购买的产品是否真的适合自己。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只收取10元保单工本费。目前执行的犹豫期一直为10天。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至15个自然日。
  由于银保渠道的保险销售涉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两方,当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如何防止双方互相推诿?《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对此,郑伟建议采取首问负责制,不管投保人到银行还是到保险公司投诉或者索赔,双发都应该接下来,再考虑责任分担问题,不能以责任不明来互相推诿。

  慧择提示:银保新规重点保障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另外对销售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据悉银保新规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