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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新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5:53

  【摘要】医疗保险可以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维护群众的利益。云南省将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日发出《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两个通知。通知中提到,2014年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将不再缴费,从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此费用。此外,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将不再缴费
  《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中提到,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是为了确保全省城镇居民(含城乡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的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
  此外,新生儿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推出则主要是为了减轻城镇居民大病负担。在该《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明确提出,2014年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将不再缴费,在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而保障参保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大病保险可向有资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地一定要按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从基金中划出的具体标准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此外提出,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因此各地要继续做好州(市)级统筹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省人社厅还提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可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过渡一段时间,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省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要把上年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慧择提示:云南省发出《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两个通知。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将不再缴费,大病保险可向有资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