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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19:56
  【摘要】工伤保险可以为职工提供保障,维护职工的利益。为此,山西省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可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及确定基本保障线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增强公平性的原则,并与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和供养亲属人员类别挂钩。适当倾斜,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要对伤残津贴相对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幅度,并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各市2013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慧择提示:山西省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及确定基本保障线相结合的办法,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