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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新调整

更新时间:2015-12-11 12:48
  【摘要】党和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民生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旨在解决民生问题,政府及地方相关部门也正积极贯彻落实。近日马鞍山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

  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90元
  据了解,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此次调整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572元的,按每人每月2572元计发;二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429元的,按每人每月2429元计发;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286元的,按每人每月2286元计发;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143元的,按每人每月2143元计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需要提醒的是,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不再纳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范围。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增加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还包括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此次调整,供养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据该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5年11月起,人均抚恤金低于594元的,按人均594元计发。
  对于此次调整的费用来源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目前相关工伤待遇的核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调整后的津贴将直接发放到享受此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手中。

  慧择提示:马鞍山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所增加。此次调整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解决民生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马鞍山当地市民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