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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还需完善资金来源途径

更新时间:2014-01-04 10:57
  【摘要】为了有效的提高我国人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国保监会开始筹划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云南深圳两地已经获批。虽然大病保险制度已经获批并开始试点,但是,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巨多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搭建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成一个多方参与、有效的“巨灾防护网”;二是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三是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四在全国率先设立巨灾基金;五是带动居民个人巨灾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

  慧择提示:目前为止,我国的巨灾保险还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群众的参与度不高,专业化程度欠缺,覆盖面偏小。我国需要不断的完善巨灾保险的发展,建立公众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动员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