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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上调

更新时间:2017-08-27 23:52
  【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生育保险政策是根据各地的民生情况决定的。上海市为了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

  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通知: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产假增至98天,晚育的再增加晚育假30天。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就市民关心的新规适用时间、晚育年龄、二胎是否享受晚育假等问题作了回答。

  有网友提出,现在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适用于新规?“上海12333”回复称,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规定执行,现在还在产假中的新妈妈也适用。对于晚育的年龄,“上海12333”表示,“晚育”是指女性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有网友还提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是否也能享受晚育假,“上海12333”回答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第二胎不能享受晚育假。“根据规定,能否享受晚育奖励,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二是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四是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上海12333”还对网友关心的产假如何休的问题作了解答,根据规定,晚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产假不顺延,而产前休息的时间已经包含在98天的产假中。

  慧择提示:上海市生育保险调整后,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也进一步提高。另外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