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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养老险不要太看重投资

更新时间:2017-08-28 13:06
  【摘要】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甫一出台,便引发市场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在未来将迎来较大发展空间。然而,某些养老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购买者对“投资”的关注大于对“保险”属性的关注,最终导致感觉自己“上当了”。

  商业养老险尴尬:投保者感觉“上当”
  就在“递延纳税”政策出台前两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公开场合表示,考虑在今后几十年内养老压力增大,应使资金支持较早形成“三个支柱”状态:第一方面是基本社会养老,第二方面是包括企业年金等形式在内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方面是商业性保险。
  专家指出,“第一支柱”的发展空间未来可继续探索,“第二支柱”具有补充性、可选性,更多取决于所在单位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意愿,短期内尚无法惠及所有人。今后可能取得较大突破的方向是“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
  但商业性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尚待开发。近年来,有关商业保险存在“陷阱”的消息不时可见,其中包含一部分养老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保险为例,因为理解认识上的因素,导致一些购买者认为“上当”的情况出现。
  汪女士就是其中一例。她告诉记者,几年前刚退休不久时,在一次去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内办公的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向她介绍一款名为“分红型两全保险”的寿险产品。产品有两种套餐备选:A套餐是趸交5万元资金入新账户,5年后可以开始定期享受一定报酬率的本金外收益;B套餐是每年首付1万元,其后4年,每年打入账户1万元,从第6年开始可定期享受固定的“投资回报”。从报酬率数值上看,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汪女士于是分别购买了A、B套餐的保险产品各一份。
  不久后,汪女士觉得将资金这样投入到保险产品中,后者的收益率随着市场因素变动具有不确定性,不一定能够保证其收益比其他理财产品高。与此同时,该产品在资金周转方面存在问题:如果想保证本金无损,A套餐至少需在3年之后才可以提取出来,B套餐则至少需要4年。至于该产品的养老保障的功效,要在A、B都投保满5年后才能体现。如此一来,对资金的有效利用产生了很大制约。“虽然只是几万元钱,但应急时就很难指望这笔钱了。”汪女士说,上述因素,特别是收益率可能有不确定性的情况,在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并没有详细解释。加上购买过程中没有书面文件等合同文本明确提及风险,汪女士感觉自己“上当了”。
  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士表示,分红型保险具有保本和增值的功能,但有时销售人员可能会以夸大的报酬率等因素说服客户购买,消费者若无法识别真正的报酬率,很可能会产生误解,买了自认为不够理想的保单。汪女士认为,如果提前知晓规则,就不会选择这类养老保险形式,“钱在账户里几年内是死的,还不如去投资或储蓄,虽然利率低些,但是用钱时提取方便。买保险,只是看重承诺的回报率高,养老保险方面的考虑在其次。”
  有这种想法的不止汪女士一人。一些购买者出于养老目的购买此类保险时,往往没有完全了解其作为养老保险产品的实质,而仅仅看重产品的投资回报率。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红险的分红部分不保证到期一定给付,且分红保单的盈余当中只有70%可分给保户。此外,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会有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通常都会在一份保单投保后的前三年或前五年来提取,通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进行支付。若投保者过早解约,保单价值准备金扣除相关各类费用后的金额,通常就会小于所缴保费,造成本金损失。

  “投资型养老”:应重于“投资”
  “前几年有很多这样的保险产品,其实都不属于纯理财险种,而是附带保障功能的险种。理财不是它的最大亮点。”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很多人愿意拿它来和银行的定期存款相比,这正是吸引很多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噱头之一。但商业养老保险的根本还是在人身险上,一旦发生问题,实际上会得到人身赔付;或是投入一定年限之后,领取承诺的收益回报。现在的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形式,其实都可以作为个人关注养老保险的选择。在选择时应该把"保险"的考虑放在第一位,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10月发布的首个《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显示,中国职工养老储备处于“基本水平”下限,呈现显着的不均衡性,特别是第二、三支柱,都存在“瘸腿”现象。分析认为,个人养老储备工具呈多样化,需要政策规划引导。同时,国家也应加快重构“三支柱”体系,从储蓄型养老转为投资型养老。
  但专家指出,关注投资型养老的同时,不应该将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过度放大。如汪女士一样,完全视买养老保险为投资方式的情况,是将“投资”观念置于“保险”之上,有待进一步转变。前述业内人士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回报明确,养老资金的根本要求是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一定的收益,同时还可起到强制个人储蓄的作用,但毕竟产品的保险目的要优于投资目的。“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做大后,可能收益率方面会出现比现在更高的现象,但在产品销售时,仍应该更多地传达投保养老的理念,不应该过多地将投资回报率作为噱头。”

  慧择提示:投资型养老,不应该将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过度放大,应该将主要视线放在如何实现自身养老的保障上。过多的注重投资,只会出现上述文中提及的“上当”情况。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上应该加强监督力度,避免养老保险市场上不和谐线现象的不断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