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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旅游保险市场

更新时间:2008-12-10 11:02
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这种不够完善首先表现在对事中救助和事后补偿关注不足。一些制度、规定仅限于对一些专业队伍及正规的旅游经营者,对于个人及民间自发组织的探险等特种旅游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而且风险提示较多,在事故发生后往往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且事后救助多为小范围、非契约式的救助,另外,目前市场对于损失补偿也缺乏统一标准和处理方式,旅游的安全风险没有稳定机制实现有效化解或分散。其次,表现在对市场机制利用不足。旅游活动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展,必然带来安全管理的新课题,这不仅要靠规范旅游区安全管理、促进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共享等政府手段,更要靠引入市场机制来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而从我国旅游市场的安全保障机制发展来看,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对市场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引入不足,保险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参与度低,个别协会也建立了自己的救援队伍,但作用范围小、力量不稳定而且单薄。
  实际上,保险机制在我国旅游安全发展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199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2001年又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将旅行社责任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与旅游相关保险。6月18日,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即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一个大力要求保险机制参与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正在我国逐步形成,
  安全是旅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建立有效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是促进我国旅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适应日益个性化的旅游市场发展趋势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保险机制具有社会管理、全程服务、经济有效的优势,以保险公司为纽带,整合社会安全管理系统(如政府公共管理系统、国内外救援机构、专业协会、医疗系统等),建立旅游安全管理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救助、事后补偿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发展思路,但其中的关键仍然是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从政府方面来讲,应逐步建立“旅保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推动旅游保险发展的各项工作,包括旅游保险的立法、规划、协调、推动和检查等工作。从市场来讲,保险企业要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优势,协调和集中社会各方面的旅游安全管理资源,强化旅游保险的全程服务,优化旅游保险服务技术,制定旅游保险服务标准,逐步建立事前规避控制旅游风险、事中开展紧急救援、事后对游客理赔补偿的旅游保险服务体系。要加强对新兴旅游品种的风险研究,丰富产品体系,拓展营销渠道,提升大众保险意识。要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目前分散在各个层面的救援资源,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服务和安全管理,使出国旅游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第一时间的救助。
  70亿元保费潜力的市场,对任何保险公司来说,都充满诱惑。而这个潜力巨大市场的开发过程,也是我国旅游市场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中,既考验着保险企业的智慧,也考验着相关政府部门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