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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保险业新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17-08-28 09:30
  【摘要】宜昌保险为宜昌居民提供保障,维护居民的利益。宜昌保险业为了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保障,修订了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商议,特修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保险条款及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和变相强制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保险消费。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它公司。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兼业代理人输保险代理业务。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因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被保险行业协会通报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宜昌保险自律公约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由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处理,超出其职责权限的,由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则由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处理。

  慧择提示:宜昌修订了保险业的自律公约,宜昌保险将按照新的自律公约严格推行,为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