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7-08-27 23:00
【摘要】我国虽然推出了责任保险,但是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并不是很好,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那么,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的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弊端不断显露,于是不久后停办。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少保险公司也相继作出了对责任保险产品发展的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责任保险产品发展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规模小、品种发展缓慢等。
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
(一)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责任保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保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费率科学性问题、市场不完善、险种设计问题,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缺少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相比欧美一些国家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法律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约束。
慧择提示:我国责任保险滞后主要因为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并且责任保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我国发展责任险还缺少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