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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个人与公司的博弈

更新时间:2013-11-30 11:28
  【摘要】很多时候我们没有耐心看完保险条款或疏忽导致了错误的理解,结果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一:一天,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看到一款投连险:若交付12120元的保险费,再追加10万元保险费进行投资,按每年8%的收益率计算,10年以后,仅投资部分就可以超过11万元。
  
  据业务经理介绍,这款投连险产品仅运作不到1年,实际收益率便已经远远超过8%,达到13.28%的年平均收益率。
  
  王先生一听,就购买了这款投连险产品,并追加了10万元保险费。可两年后,他发现,该账户累计实现的投资收益还不足500元,如果扣除5%的买卖差价、5%的手续费,还有追加的投资部分实际取出的钱后,要比初始投资损失2000多元,他的实际收益率为负!
  
  王先生直呼上当,他马上想到了拿回自己的本金,可保险客服人员告知他,如果退保损失会很大。他只好打消了这个念头。一次,他意外听说代签名会导致保单无效,他想,在自己购买此险时,是爱人代填的,签名也是爱人代签的,这是不是可以认作这份保单是无效的?于是他提出了退保。
  
  保险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并告知他,代签名的保单失效是针对以死亡为给付的人寿保险保单,他的保单代签名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没有保单无效全额退保一说。
  
  保险专家提醒:我国关于保险的规定中有这么一条:“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对于代签名有效与否的问题,如果追溯其立法本意,其实主要针对的是人寿保单的代签名,它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考虑,为了预防投保人非法牟取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金。而投连险或其他一些保险产品则不存在道德风险隐患,所以代签名也是有效的。基于这种情况,王先生的保单虽是代签名,但他不是寿险保单,而是投连险保单,所以,不存在无效一说。
  
  案例二:一直靠做生意维持生活的费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养老金保险产品,年缴费6998元,缴费期限20年。
  
  世事难料,在他需要缴纳保费的第6年,他生意失利,欠下不少债,保费续缴也成了问题,费先生只好退保。可当他提出退保要求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的养老保险只能按保单的现金价值退22700多元,也就是全部缴纳保费的65%。费先生很是不满意,说“当时就是看到退保也能返还现金价值才买的,我还以为现金价值就是所缴现金呢,你们保险公司这么写,谁能理解,你们这不是坑人、误导人吗?”
  
  保险专家提醒:新《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解约或退保时可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且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基于这种情况,投保人一定要正确理解“现金价值”这四个字的含义,一定要懂得“现金价值”并非自己购买保险所缴纳的全部现金。
  
  慧择提示:慧择网提醒大家购买保险时应该熟知保险的相关条款,以免购买不适用的保险产品,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