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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买保险 撞伤为何不担责

更新时间:2008-12-08 23:31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李锦魁出国游外出宵夜时在日本被车撞伤,该院认定为意外事故,旅行社无需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在日本外出宵夜被车撞伤
        据悉,2004年9月18日,广东一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代传媒”)组织李锦魁等18人参加广东国旅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广州—日本4天观光旅游团,全部旅游费用由一代传媒支付。
       当时,李锦魁在广东国旅填写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单位为广州锦魁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年薪30万元等内容。而且,李锦魁在广东国旅已印制好的“本人已仔细阅读《广东省出境游须知及责任细则》,愿意遵守须知各项条款”字样下签名,但其出发前未参加广东国旅举行的出游告知事项会议。
        004年9月19日晚上9点半左右,旅游团到达日本山梨县。大约10点多的时候,李锦魁等几个游客与广东国旅的全陪导游及日本地陪导游离开酒店外出宵夜。过了一段时间,广东国旅的全陪导游及日本地陪导游因故先离开。李锦魁等人宵夜后在返回住宿酒店的路上,李锦魁在人行道被一辆行驶的汽车从背后撞伤,被送往日本厚生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10月9日李锦魁回国,此后他在广州祈福医院等多次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用均由其本人支付。
        一审判赔4万二审改判不赔
        伤愈后,因多次磋商索赔无果,李锦魁将广东国旅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一代传媒为李锦魁向广东国旅交纳了旅游费,广东国旅亦已组织李锦魁参加旅游,故李锦魁与广东国旅之间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广东国旅作为有旅游资质的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旅客旅游,并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广东国旅制订的旅游日程表来看,虽然2004年9月19日晚的行程没有宵夜,但在旅游期间,广东国旅的导游全陪及日本地陪同意并陪同李锦魁和其他团友外出宵夜,由于导游是职务行为,故应视为该活动属旅行社准许,李锦魁并非私自外出。
        据此,越秀区法院认为广东国旅对李锦魁所受的伤害应负相应的责任,双方应按4:6的比例承担该次事故的损失。该院查明李锦魁的工资收入情况后,遂判决广东国旅赔偿李锦魁误工费损失共计43162元,其他损失由李锦魁自负。
        广东国旅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车祸纯属意外事故,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李锦魁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10元均由李锦魁负担。          
        广州中院承办此案的刘自正法官表示,李锦魁和广东国旅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广东国旅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项目,已经向李锦魁提供了旅游观光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广东国旅提供的旅游合同中住宿、餐饮及观光等服务亦符合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标准。
        事发当日之深夜,李锦魁在用完夜宵返回住宿酒店的途中,在人行道间被日本醉酒司机驾驶汽车撞伤,属于意外事故。广东国旅在提供旅游服务合同期间对该事故的发生不能事先预见,亦不能防止。对于李锦魁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广东国旅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所造成。因而,广东国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出国旅游不要擅自行动,听从旅游团安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