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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名胜区可投责任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20:00

市民出游,最爱风景名胜区。针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近年来面临越来越大的责任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原人保公司)近日设计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并在广东湛江等地推出。

该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因被保险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据人民财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该险种的推出,有特定的背景和需要。首先,近年风景名胜区不安全设施导致的事故频频出现,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大容量游客接待经验和管理不到位。根据相关条例和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对在景区游览的游客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受到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虽然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了必须为其旅游者投保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但这只是转嫁了旅行社承担的风险,而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安全设施导致的事故,就要区内的经营和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同时,随着我国公民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责任风险,迫切需要将这些风险转嫁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