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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将建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

更新时间:2013-11-19 13:03
  【摘要】为贯彻落实十八街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各类型机构有序参与承销业务,交易商协会将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

  近年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量已近11万亿,存量规模超过5.3万亿。同时,债务融资工具新增发行主体逐步向地方性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转移。

  随着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如何丰富主承销商队伍层次,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优势,更有效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已成为推动金融市场持续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议题。

  针对上述情况,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多层次建设进行了探索研究,根据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结构将进一步细化分为A类和B类主承销商。

  据悉,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现有32家主承销商均为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通过市场评价产生进入B类主承销业务的机构,地方性银行获得B类主承销资格后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展主承销业务。

  此外,交易商协会同时启动了银行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市场评价,通过评价选择更多优质金融机构参与承销业务,充实承销业务体系,丰富承销队伍结构。符合公告条件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均可参与本次市场评价,分别适用本类型机构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交易商协会表示,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秉承市场化发展的理念,坚持“自律、创新、服务”的宗旨,推进承销机构专业化和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体系,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慧择提示:规范各类型机构有序参与承销业务,是交易商协会落实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银行间市场业务体系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