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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种植业保险的发展

更新时间:2017-08-27 09:23
  【摘要】我国不仅是农业大国,同样也是种植业大国,可是由于自然灾害频繁,给许多农民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我国应该推出种植业保险,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种植业保险经验。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保监会统计,2012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9.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0.2%。但是,我国种植业保险的整体规模依旧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也较差。

  我国种植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缺乏对种植业参保意识,收入偏低,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小农户还存在“靠天吃饭”的思想,投保意识淡漠;有的农民对理赔要求过高,在被保险公司合理拒赔或没有达到自己认为应赔的数量后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影响投保积极性。种植业保险产品宣传力度、创新程度不高。从事种植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缺乏。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相关法律、税收、财政的支持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种植业保险发展的成功之处值得我国借鉴。日本种植业以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础,种植业保险为稳定该国种植业经营、提高种植业生产能力、稳定农民收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日本种植业保险的发展中,完备的种植业保险法律体系从来都不可或缺。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建设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在1929年,日本就开始构建其种植业保险防灾减灾的法律体系,1947年又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等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立法对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保险费率、农民参与方式和承担比例、资本金筹集途径、资金运用、管理费和保险费收取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日本种植业保险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

  充足的财政补贴支持是日本种植业保险得以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实行强制保险,并对其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户提供保险费补助,并且国库补贴随保险费率的上涨而增加。政府还对开展种植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事务费补助,并向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业务,极大地强化了种植业保险开展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应用也对自然灾害事故频发的日本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日本建立了两级农业再保险制度,各农业共济组合接受农户投保后都要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分保,联合会再向政府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进行分保。日本通过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种植业风险向全国种职业范围分散,保证农户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产,减小农户损失,稳定农户收入。目前,日本政府对农作物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了再保险。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种植业保险统计系统,能够科学计量保额、补贴额、保险费率等重要数据。日本农牧渔部统计局每年要按照不同的府,对每一种可保农作物进行收获量的抽样调查,以每个区可保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然后根据过去20年损失资料计算出每个府的标准费率,府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每个风险区的标准费以府的标准费率制定。

  从日本种植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种植业保险的规范运作离不开法律支持,制定种植业保险法可以明确各政府部门在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能够快速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并且有助于快速有效地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 此外,财政补贴是发展种植业保险必不可少的手段。于我国而言,财政补贴应坚持对农户基本保障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可适当加大保费补贴的力度。种植业保费补贴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种植业风险状况和种植业经济发展水平,按比例向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向投保农户增加其保费补贴。

  尤其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对种植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且农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是种植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建立受阻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且我国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个保险机构资金实力不足以独自承担种植业保险再保险的风险,也是制约种植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发展的问题之一。

  慧择提示:日本推出种植业保险要比我国早,所以推出种植业保险的经验也比我们丰富,我们应该积极学习日本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国情,推出适合在中国发展的种植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