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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县域保险的保障问题

更新时间:2017-08-27 17:15
  【摘要】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意识到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其中就包括县域保险消费者。可是调查发现,县域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来了解一下。

  县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普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保险机构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保险公司在县域设立的营业网点业务规模小,业务管理不规范;高管人员随意任用、更换频繁;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招聘的保险临时营销人员流动性较大,造成投保人保险失效、保费损失、保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问题。

  二是业务无序竞争导致夸大宣传,进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保险机构主体的竞争与有限保源形成了矛盾,有的保险主体为抢占市场,不按市场规则办事,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影响县域保险业的良性发展,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埋下了隐患。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夸大产品功能,没有履行全面告知的义务。

  三是违规办理保险业务或变相涨价,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风险隐患,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推销投资理财类保险时,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这种销售方式往往造成存款变保单的现象,也使金融机构陷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纠纷中。当前市场竞争方面仍存在“三高一低”(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的违规经营行为,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也不规范,比如农用车办理交强险时就存在交强险搭售商业险现象。另外,因代签字行为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合同纠纷。

  四是理赔难和退保难问题,侵犯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保险行业缺乏统一的理赔流程,缺乏规范、透明的理赔定损标准,造成定损价格偏差大、随意性大。退保难且损失严重,进而导致投保人不满,甚至会引发纠纷和诉讼。

  五是县域保险市场监管缺失,无法保证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和监督批评权。目前,县域保险市场主要依靠省保监局和依托市级保险业协会进行监管和自律,保险监管部门对县域保险的监管在某些方面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主要反映在基层展业机构的设立和代理人的使用上存在很大随意性。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完善县域保险监管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组织保证。在监管模式上,可考虑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分片设立区域性的保险监管机构,使监管工作更贴近县域保险业。上级保险监管部门可在市、县基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基层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基层各保险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业协会行业自律功能,通过成立县域保险自律组织并适当授权,从而弥补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通过制定各种行业公约、行业守则、自律协议,规范保险主体业务行为,增强保险经营机构守法合规经营意识,为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县域各保险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县域保险市场有序发展。另外,整合保险机构外部监督合力,发挥政府监管、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多方力量,组织工商、税务、物价、人行、银监等单位,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行为,逐步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

  其次要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管,注重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适当提高进入县域保险市场的门槛,合理控制县域保险机构数量。对已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主体,实施市场化退出机制,即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最低保费规模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保险主体,停止其在辖区内的业务,进而保证辖区内保险主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县域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批和强化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加强对代理人资格的监管,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同时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严格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保险代理人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对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良记录的保险代理人列入“黑名单”,并公布于众,保险公司也应解除其代理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录用。严格业务监管,健全保险业业务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规范和约束,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以核保、核赔为主要内容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范,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要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在全面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根本权益的同时,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体系。针对销售误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细化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同时,对交强险、政策性农险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贯彻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查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严肃处理有关保险机构,并且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金融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存在误导现象的,同样依法严肃处理,促进全行业提高“明白消费、诚信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恶意竞争、误导消费者、理赔难等问题。鼓励保险行业有序、合理竞争,防止无序、恶性竞争,共同营造规范的保险市场。

  同时要健全保险投诉机制,营造良好的保险舆论环境。健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信访工作三级受理框架体系。完善投诉量化考评制度,实施保险公司信访工作第一责任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检查和培训力度,提高高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能力。进一步畅通“电、访、信、网”四位一体信访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机制,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要规范信访投诉工作,依法解答咨询、按章受理投诉、合理解决问题,将大多数信访投诉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正当权益受到危害时能“投诉有门”。加强社会公众保险知识宣传,提高认识水平和风险判别意识。各保险机构不但要宣传吸引群众投保的内容,更要宣传保险基础知识,让投保人充分知情。有关部门、媒体多做正面宣传,使群众都能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增强群众自觉参加保险的意识。强化诚信和风险保障机制建设。强化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尝试将个人保险信息、保险营销人员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及时将骗保、赖保等不良信息记录在案,发挥征信功能。

  慧择提示:县域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保险业在县域的发展,而要保障县域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就应该根据县域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