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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所上调

更新时间:2017-08-27 21:37
  【摘要】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保障生活,内蒙古上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0月起执行。

  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35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350元的70%。

  据悉,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35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5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5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50元。

  慧择提示: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同时也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失业人员可以领取更多的失业保险金保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