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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情况

更新时间:2013-11-05 15:33
  【摘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国家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沈阳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

  10月27日,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分为四等,即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600元(不含600元)至800元的补偿比例为40%,800元(不含800元)至1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1000元(不含1000元)至3000元的补偿比例为6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补偿比例为70%。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沈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承办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如何实行补充医疗保险
  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慧择提示:根据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沈阳市将补充比例分为四等,更全面的解决了不同的人群的生活保障,有需要了解的市民也可到当地部门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