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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障制度在我国逐步完善

更新时间:2013-11-05 09:58
  【摘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情。目前它在我国正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未来群众的医疗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11月1日,在接受中央媒体集中采访时,国务院医改办政策组负责人傅卫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我国正在构建大病保障制度。截至今年8月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在20个省的94个统筹地区开始试点,7个省份已实现全省推开,覆盖城乡居民2.3亿人,累计补偿金额6.3亿元。
  
  傅卫介绍,经过4年医改的努力,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十二五”期间,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重点是从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从基本医保制度建立健全扩大到全民医保体系的完善。在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基础上,自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入手,开始探索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到2013年,已有20类病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在明确临床路径和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际补偿比达到70%左右。 2012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卫生部等6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采取用城镇居民保险和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负担仍较大的城乡居民,合规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自2003年起,医疗救助制度从农村开始建立,到2008年年底实现城乡全覆盖。民政部门为救助对象代缴个人参保(合)费用,并对经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再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进一步发挥“兜底”的保障作用。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目前,这一制度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一些省份开始制订方案。傅卫表示,通过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应急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将能够保住“底线”,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
  
  傅卫说,在构建全民医保体系过程中,除了借鉴国际经验,还必须正视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人口众多,大部分是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2012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为28914.4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7%;人均卫生总费用为2135.8元,分别占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138位和105位,可以说不仅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也不平衡。同时,随着城镇化、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群众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变化。(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在现有条件下,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全靠政府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单靠市场也不能保证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此外,还必须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非基本医疗服务则主要交给市场,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和健康需求。
  
  慧择提示:随着制度的完善,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应该及时的引入市场机制,增加竞争,提高效率。医疗保障体系将会有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