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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推新政 新生儿也参保

更新时间:2013-11-05 10:10
  【摘要】在我国医疗保险正在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扬州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也在进一步的统一和不断的完善之中。新生儿政策近日也出台了。
  
  笔者昨获悉,从本月起,扬州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新增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可享受规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结合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全市分区域统一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市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两大种类:一类:恶性肿瘤、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也得到统一。各类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从本月起,我市新增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放心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慧择提示:医疗保险的政策正在进一步的完善,有关政策的出台也正在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未来的医保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