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海南明年将启动职工医疗互助

更新时间:2013-11-05 08:17
  【摘要】为了缓解职工因为重大疾病所引起的生活和经济困难,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海南省总工会决定组织展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并以此作为海南省医疗保障体系的适当补充。
  
  据了解,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通过医疗互助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经济负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期进行,起止时间全省统一,期间不接受新的申请者加入。第一期互助活动期限暂定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 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原则上,50人(含50人)以上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50%以上(含50%)。50人(不含50人)以下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第一期互助活动按每人150元交纳互助金。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第一期互助活动职工每人只得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六个月内,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出院后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该次住院补助申请。当期互助活动结束后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当期补助申请。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扣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的自付部分,再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元的,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5,000元的(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20%;
  
  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40%;
  
  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6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能在当年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时限申请补助,跨年度住院的按跨年度的第二个年份计算。在一个互助期限内最多申请三次住院产生费用的补助金。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退休、退职,调往省外或调入未参加互助活动单位的,可按照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原单位申请互助金补助,直到该互助期结束。
  
  如住院职工连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超出当期互助期限的费用,按下期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需提供的材料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或个人缴费证明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3、省总工会指定帐户互助金交费单据证明;
  
  4、《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二份;
  
  5、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大海·惠工卡账号。
  
  单位工会代职工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住院收费收据、费用结算单中,个人自付部分、全自费部分必须划分清楚。收费收据、结算单被医保部门、医院或保险公司收回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复印件须由收回部门加盖公章;
  
  2、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证明;
  
  3、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4、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5、《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6、申请人《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证》;
  
  7、职工大海·惠工卡帐号;
  
  8、跨年度或跨互助期的,应当提供一日清单或明细;
  
  9、代办点、办事处和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1、不在互助期限内的住院费用;
  
  2、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期互助活动补偿金;
  
  3、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住院产生的费用;
  
  4、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5、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6、被保障人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8、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9、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10、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慧择提示:以上规定还请准备参与此项活动的朋友们注意。比如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以及如住院职工连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超出当期互助期限的费用,按下期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