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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进一步规范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更新时间:2017-08-27 17:50
  【摘要】为了提高医保工作质量,扬州市医保部门调整并规范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并对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取消了医保一次性“余命年”缴费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一次性补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即“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市级统筹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慧择提示:医疗调整工作的进行,有效的保障了政策的平稳过渡,提高了的医保的筹资水平和人们的医保水平,是我国地方性医保改革工作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