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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更新时间:2017-08-25 21:12
  【摘要】受各级分级管理影响,各地医保的缴费和待遇标准都有所不同,“同城不同待遇”和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的实现医保的异地结算,扬州市从1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施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之前,每个地区缴费办法并不一致。从11月1日起,我市明确了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上下限基准数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

  缴费比例也得到了统一。据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9%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7%,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10%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8%,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个人按6元/每月)。

  慧择提示: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有效的实现了医保工作的同城同医保待遇,大大的方便了医保的异地结算,是我国地方性医保自我发展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