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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更新时间:2013-11-04 09:45
  【摘要】安康生育保险是针对安康在职生育员工家庭而推出的一项基本社会福利制度,针对安康生育职工家庭比较关注的安康生育保险如何报销的问题,下文将对此展开详细介绍。

  安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安康女职工必须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持续缴费至生产。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安康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安康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安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所需材料以及比例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安康生育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是统一的,无法满足孕妇个性化的孕期健康保障需求,如果安康生育家庭想要进一步完善孕期的保障,建议不妨再享受安康生育保险的基础上再为孕妇投保一份母婴保险,以完善其整个孕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