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海南男职工也享受正常生育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8 10:59
  【摘要】自2010年6月1日实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来,海南省的生育保险人数空前增加,基本实现全城覆盖,其中,海南生育保险的最大亮点就是男职工也开始享受正常的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的实施,扩大了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提高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即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在政策范围内100%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要求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农村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方面。2009年,卫生部、财务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住院分娩的产妇给予财政补助。从业妇女按《条例》执行,但只要享受了上述三项中其中一项,就不能享受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海南城乡妇女生育实现了生育医疗待遇全覆盖。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把男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待遇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即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与产假期限一致,一般不少于90天。

  省社保局提醒,在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注意以下几条:1、在原有的资料上增加结婚证。2、在居保、农保和职工生育保险重复的只享受一种保险。3、外地的户口或生育服务证,要求提供流动人口婚孕证。

  慧择提示:男职工正常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打破了传统生育保险的局限,是我国生育保险发展的一大创新。社保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我国各地社保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实现自己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