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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所上调

更新时间:2017-08-25 20:01
  【摘要】失业人员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生活只能靠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长春市全面提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全面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574元调整到755元,县(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340元调整为460元,同比增长幅度达31.5%。县(市)按照《关于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处理遗留问题,失业保险金补发标准按原标准执行。目前,社保部门已经完成失业金提标程序调整工作,提标后的失业金将于10月20日首发到位。

  据长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失业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需要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到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携带资料,市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申领失业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吉林银行存折。

  慧择提示:长春市全面提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但是失业保险金补发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失业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