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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3-10-23 16:04
  【摘要】工伤保险可以为职工提供保障,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安徽省即将出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的利益。

  昨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有望近日出台。

  修订后的办法草案规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以及将与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调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办法草案适当提高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水平。专家解释说,由于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现行办法规定的待遇较低。因此,根据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并参照河南、湖南、河北等周边省份相关规定,对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20个月、15个月分别提高到24个月、18个月,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原来的35个月、30个月分别提高到40个月、34个月,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目前我省基金管理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共2805人,假设全部解除劳动关系,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增加4个月2012年度我省社会平均工资(3841元)计算,此次调整共增加基金支出4310万元,占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1.8%。对基金平稳运行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等项目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修订后的办法草案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包含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主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修订后的办法草案规定,部分情形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其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慧择提示:安徽省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更多群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医疗补助金等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下班交通事故列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