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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7 01:14
  【摘要】职工在工作中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伤残津贴等待遇,南京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南京市提高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45元。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今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其中,一级每月增加345元,二级每月增加326元,三级每月增加307元,四级每月增加2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532元的补足到2532元,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391元的补足到2391元,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251元的补足到2251元,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110元的补足到2110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59元,六级每月增加245元。

  在护理费方面,工伤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此外,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5元。

  慧择提示:南京市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有所增加,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配偶的抚恤金都有所增加,维护了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