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创新举措能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3-10-08 10:32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服务体系还有很大的漏洞和空缺,面对这一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表示希望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社会服务人力不足的问题。
服务原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指导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察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
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
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条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服务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并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对此应如何理解?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同时,我国区域间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不尽相同,明确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项目范围不切实际。
意见指出,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指导意见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这样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服务类别、制定购买范围目录,又能为将来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留有余地。此外,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对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指导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慧择提示: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一种创新措施,但是这项措施如何制定和实施需要进行详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