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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不断地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更新时间:2013-09-30 15:03
  【摘要】泛鑫事件的发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极其不好的影响。这些年来,中国的保险事件发生不在少数,为了进一步的促进中国的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等制度,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已成为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中国保监会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具体考核过程包括保监局自评、保监会测评与复评、集体审议与逐个反馈等三个步骤。跨监管辖区的案件,将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地方保监局在监管过程中如有瞒报案件、风险处置不当等行为,将被扣除相应的考核分。

  从《办法》的出台、案件风险的界定、甚至对各地保监局的考核标准,我们都能感受到保监会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工银安盛人寿总裁张文伟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风险管理本身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必须要做的事情,监管机构来加一把力,对行业发展有更显著的作用。

  张文伟表示,风险管理是第二道防线,主要的作用是“提醒”。最重要的还是第一道防线的坚固,就是保险公司中每天参与运作的人。如果大家都具备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并且公司能够落实这种风险教育风险文化,对行业的风险管理会有更多帮助。

  慧择提示:防患于未然,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需要不断的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将保险事件的发生控制在源头上。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