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现代意义的重大疾病保险起源于南非,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传入英国,由当时的“Lloyds Life”公司(现在为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的一部分)于1985年推出第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1986年Cannon公司(即现在的Lincoln公司)将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其终身寿险的附加险进行销售,但实际的销售成绩并不理想。重大疾病保险在英国取得成功的第一家公司是Abbey国家人寿。他们于1987年推出了名为“生存保险”的产品,虽然只销售了短短几个月,却在当年的营业额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非常简单,作为寿险保单的一种附加责任,只承保当时发病率较高的六种疾病:癌症、心肌梗塞、瘫痪、冠状动脉绕道手术、肾衰竭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要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直接销售。后来重大疾病保险深受大众喜爱,各大保险公司纷纷进行效仿,现在成为英国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目前英国保险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谓的“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只承保癌症等6—10种常见的重大疾病,主要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还有一种就是“综合型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为独立险种,可承保30多种重大疾病。这两种产品都包含上述6种疾病以及完全永久性失能这些基本责任,但后者目前比较流行。
发展
重大疾病保险最初在英国发展比较缓慢,80年代后期才通过直接销售的方式取得长足进展,逐渐在寿险市场上占据—席之地。2002年英国新增重大疾病保险销售达到1167928件,比2001年的872184件增长了34%,延续了1994年以来重大疾病保险持续增长的趋势。
英国有很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的公司将其作为一个市场增长点,有的公司只是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将它简单地附加在原有的寿险产品上,所以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比较集中,在1991年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瓜分了整个市场的90%,但是由于市场不断扩张和外国保险公司的介入, 2005年这个比例下降到83%,但包括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在内的前五家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仍高达60%。
目前英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经营重大疾病保险,20年多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修改和完善早期产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保疾病种类显著增加
最初,重大疾病保险只承保癌症、心肌梗塞等六大疾病,后来完全永久性失能也作为保险责任,而现在承保疾病的种类已经多达30多种。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不断寻找新的可保疾病来吸引客户,但在实际索赔中,最初的六种疾病加上完全永久性失能高达97%,其他疾病并不常见,发生概率很低,所以,有评论认为目前英国保险单中所列举的30多种疾病,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反而由于这些疾病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导致一定的误解和迷惑,削弱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实际作用。近几年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出现了细分的趋势,出现了女性妊娠保险、男性生殖器官损伤保险、儿童险种、婴儿险种以及专门应对癌症的保险等,细分以后的产品给了客户更多的选择余地,可以针对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2.“回购”选择和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
一般来说,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将相应减少。“回购”选择就是通过一种附加合同,使被保险人可以在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最初的死亡保障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回购”或恢复。例如,被保险人在患有心肌梗塞后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此时该保险合同责任终止。但是通过“回购”,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存活,例如12个月,就可以按照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12个月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四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在英国,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允许被保险人在诊断重大疾病一年后仍生存就可以购买100%的死亡保障。
90年代后期英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还出现了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保险公司事先在保险单中列出一系列所谓的“特殊疾病”,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获得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并不终止,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存活,例如12个月,重大疾病保障可恢复,此时假如被保险人患有合同载明的“特殊疾病”时,仍可获得赔付。如被保险人患心肌梗塞后12个月仍存活,保险人对再次发生的心肌梗塞不承担责任,对列明在“特殊疾病”中的呼吸道重大疾病则继续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保单到期后结束。由于发生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的风险会更高,因此该类产品费率较高。
3.阶梯式给付
英国保险市场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先进的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人将疾病按照严重性程度划分为几个档次,根据不同档次来规定不同的保险金给付,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但全部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的一些小手术能够获得充分保障,同时也不至于出现对随后发生的重大疾病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
4.保费可调整条款
在英国早先的重大疾病保险单中,保费是固定不变的。而近些年来,保费可调整条款越来越普遍。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医学发达水平、相关疾病发病率、人均寿命和银行利率等来调整未来费率,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费可调整条款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障客户利益。一般认为保单附有该条款时,保费将有所增加。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过去的十几年里,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非旦没有提高,反而有明显下降。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掌握了大量的精算数据,使产品定价更准确,降低了原先较高的价格;二是因为近年来保险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客户,不得不压缩利润空间,降低价格。
5.重大疾病保险的捆绑
在过去,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只作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附加责任。后来,英国寿险公司为了适应抵押贷款市场的需要,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以前在销售抵押贷款时,只附加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拥有重大疾病保险,则造成保险责任一定程度的重叠。因为一旦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事故导致无法工作,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可以每月偿还贷款,而同时重大疾病保险也可以提供相当数额的赔偿来应付一旦患病而无法偿付的贷款。现在将这两种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就可以避免这种责任重叠。一旦重大疾病保险赔偿足以偿付贷款,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将停止,这种捆绑降低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市场证明了这种捆绑的成功,2002年所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中,有近一半是与抵押贷款一起捆绑销售的。
6.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受到欢迎:
“Lloyds Life”公司最初是通过广告推出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将产品直接介绍给客户,但是这种方式似乎并不成功,只售出了不到100份保单。后来Cannon公司和Abbey国家人寿都采用面对面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0年以后,互联网、电话、电视、杂志等多种销售方式纷纷出现,但据瑞士再保险公司调查,大多数消费者仍然偏爱面对面的销售,这种方式使销售人员可以和客户进行直接的交流,比较亲切,容易取得信任,对产品的讲解也更加透彻。2002年90%的新增保单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销售出去的。
启示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对我国有很好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保疾病种类并非越多越好
目前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虽然承保范围较广,最多可高达32种疾病,但细细分析,对特定用户来说,其中有相当部分的疾病发生概率极小,投保人却无法自由选择,而且还产生误导作用,导致目前所谓“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保险公司可以象英国保险人一样将市场细分,对特定群体承保特定疾病或者采取承保主要疾病后,由客户自由选择附加其他疾病,真正发挥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
2.给付方式更为合理
现今国内保险市场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属于独立给付型,即被保险人一经确诊患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部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3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没有患重大疾病,则保险金额作为死亡保险金,死亡时予以赔付。今后可以采取“回购”选择和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多的保障。另外,其他保险公司可以象平安保险公司一样,尝试采用阶梯式给付。
3.更多的产品形式
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作为独立险种单独销售,也有部分公司将其附加在人寿险上进行销售。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险种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例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
4.将面对面的销售方式作为主导
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逐渐兴起,但参照英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代理人面对面的销售方式仍应大力发展。因为重大疾病保险含有较多的保险和医学专业术语,面对面的销售可以更好地发挥代理人的阐释作用,避免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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