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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企业监管实行“一年一次”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6 11:34
  【摘要】近日随着保险诈骗事件的增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也变得越加严厉起来。近日保监会下发《办法》,要求保监局要风险考核。而且在以后的每年内保监会的监管将会实行“一年一次”制度。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花样日益翻新的保险案件,监管层也在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以及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方面持续加码。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案件报告与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环节,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

  界定“两大类案件”
  “《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核对象为各保监局。”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将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保监局自评与保监会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考核的保险案件界定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并且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并且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量化考核“三个方面”
  “近年来,针对保险案件多发的态势,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险案件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案件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已成为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谈及《办法》出台的意义,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将为科学评估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强化各保监局“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形成管控案件风险的合力。
  据了解,《办法》本着查防并重、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自评与测评三结合的方法,从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履职情况考核保监局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基础管理考核岗位职责设置、制度机制建设、信息处理与风险分析、档案管理等,共20分;二是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考核工作计划制订、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风险排查与抽查、线索收集与证据采集、案件移送等,共20分;三是风险处置考核案件报告、案件调查、风险控制与化解、执法合作、维稳与舆情监测等,共25分;四是督促问责与整改考核问责监管、信息披露与后续管理、督促整改等,共15分。
  此外,区域风险状况考核包括业内案件的百亿元保费发案件数、大案要案件数、案件份额变化率、发案机构占比等,配置的分值分别为6分、8分、3分、3分,共20分。激励约束事项则包含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加分事项和扣分事项,加分、扣分均以20分为限,其中,加分事项包括协作破获业外案件、发现破获业内案件、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等,扣分事项包括瞒报案件、风险处置不当等。

  监管考核“一年一次”
  当记者问及如何组织实施考核时,上述负责人说,保监会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具体工作由保监会稽查局承办。各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和激励约束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保监会稽查局。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绩效的具体考核过程包括保监局自评、保监会测评与复评、集体审议与逐个反馈等三个步骤。对于跨监管辖区的案件,将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保监会稽查局将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保监局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保监局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考评报告提交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送会领导审定。保监会与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档案。保险案件风险监管年度考核结果也将由保监会向保监局反馈。”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慧择提示:保监会的这种做法不仅加大了对保险公司以及保监局的社会管理制度,同时有效的避免了诈骗事件的存在率,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放心的购买保险。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虽然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管理,但是购买保险还是要到正规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