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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险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

更新时间:2013-09-23 10:51
  【摘要】如今,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交通事故也是频繁发生,随着而来的将会是相关的理赔问题。一直以来我国民众中流传“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说法。保险纠纷时常发生,保险纠纷的解决需要寻找一个正确的途径。

  2012年6月22日,申请人将自己的爱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3日至2013年6月22日。保险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012年10月15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行唐县东外环,与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交警处理达成协议,申请人车损自己负责,申请人赔偿张某车损,施救费由申请人负担。后因双方对车损数额有争议,双方经行唐县物价局鉴定车损,申请人以物价鉴定报告数额57259元给付张某,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在屡次交涉后,申请人的损失一直未得到补偿,因在投保时,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遂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石家庄仲裁委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一边做立案程序上的工作,又积极的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在申请人递交材料后第8天,在仲裁委的积极工作下,申请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及时的解决了理赔纠纷。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介绍说,近年来,汽车已经悄然走进寻常百姓家庭,随之而来的车险保险理赔难等问题,给车主留下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阴影。导致理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保险公司的因素外,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知识的不了解,没有选择好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仲裁作为相对维权成本低,方便快捷的方式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

  廉莙介绍说,选择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第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第三,“不公开审理”对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慧择提示:对于缺乏理赔知识的广大消费者来说,仲裁是最好的解决保险纠纷的途径。低额的成本,简单的程序,轻松的环境,使得保险纠纷在一个平等和谐的气氛中就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