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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然人参保条件降低

更新时间:2013-09-17 10:31
  【摘要】鞍山个体自然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有所改变,无需再体检了,而且缴费年限由之前的连续缴费10年调整为累计缴纳10年。缴费时间是每年一到三月份。

  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0年
  按照规定,个体自然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办理退休需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乘以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费后,每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超限额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年限:男30年减2002年7月底前工龄减个体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女25年减2002年7月底前工龄减个体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十年。
  此次政策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0年,调整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累计不足年限的,在享受个体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以鞍山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征缴二处副处长孙运宏说,此次调整更有效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利益,调整后,参保者之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累计计算,再不会由于断档而白白缴费。

  新参保人员无需再体检
  以往个体自然人在职新参保的首先要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参保。
  此次调整,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不需要再进行体检。参保者只需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近期一寸照片到社保局三楼大厅医疗保险处(个体)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到鞍山银行缴费或用医保自助缴费机、电话96178缴费。然后持银行缴费收据、近期一寸照片到社保局三楼大厅制卡窗口制卡,可在每年1月份持医保卡到鞍山银行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保险费。退休需要新参保的人员程序与在职新参保的个体自然人的程序一样,需要携带的手续多了退休证和工龄证明,无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然后每年1月份持医保卡到鞍山银行缴纳当年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每年1月至3月集中缴纳
  按照规定,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城区具有鞍山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居住在鞍山城区具有鞍山城镇户口以个体自然人身份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均可参加个体自然人基本医疗保险。
  每年的1月至3月份为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个体自然人参加职工医保时,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也就是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比例为6%,2013年的缴费金额为2096。08元。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个体自然人还需要每年缴纳88元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超限额每年最高报销50万元的待遇。再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6万元,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是56万元。

  慧择提示:鞍山个体自然人医保新调整,使得个体自然人参保要求降低了,缴费年限也有所调整,为个体自然人提供了方便和更好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