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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受益人要添清 避免家庭纠纷不断

更新时间:2013-09-14 10:25
  【摘要】我们购买人身险一般都是会有受益人这一栏的,受益人是该保险的所有保险金所得人。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牵出家庭纠纷,这样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经常上演。

  案例
  市民王先生之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额4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三年后,王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遭受意外,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在赔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时,王先生的母亲和妻子都声称是法定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不让步,最后只能上诉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平分身故保险金。
  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类似王先生不幸罹难后造成家庭争取受益权而纷争不断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重演,近日北京保监局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图方便将受益人简单地填写为“法定”,可能为日后保险理赔埋下隐患,因此一定要慎重填写受益人一栏。
  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同时指定受益人也可依一定程序进行变更。
  在案例中,由于王先生保单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只填写“法定”字样的,将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目前法庭审判时,如果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只填写“法定”字样,则将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根据我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针对案例中王先生出现的此类事件,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人身险时,填写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四点: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消费者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投保单位不得指定消费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更不能将投保单位作为受益人。
  人身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

  慧择提示:在我们购买时一般都是要填写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如果投保人想要更改受益人,应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