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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3-09-13 09:28
  【摘要】为了不断提高广大白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白城市社保部门提高了广大白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标准,具体的调整内容下文将给出详细介绍。

  白城市自2008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纳入全市民生实事之一,紧紧抓住四个机制(例会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一些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为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白城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出台《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提高到1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90%。

  此次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明确了保险人是由招标产生,明确了承保人与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定期要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报告,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被保险人在白城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治疗,当年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时,保险人按以上比例给付保险金:(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85%,个人自负15%;(2)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90%,个人自负10%;(3)12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95%,个人自负5%。在每一年度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赔付的保险金最高限额为16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为了不断提高广大白城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白城市相关部门提高了白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标准,体现了白城政府部门对民生工程的关注,从而给广大白城城镇居民带来了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