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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提高对人员管理  杜绝保险私单

更新时间:2013-09-03 13:38
  【摘要】最近由于国内某保险公司涉嫌诈骗事件,而导致多家公司被卷入其中,使银行的信誉受到影响。

  与传统银保代理模式相比,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对保险公司产品支付的手续费进行分账,利用中介机构承保分包的作用实施二次代理行为,曾被认为是银保业务合作的创新模式。但也因中介机构的存在,使银行逐渐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议价权,还增加了渠道费用,一旦中介机构存在自身管理不善,发生保险纠纷时,势必会造成纠纷责任难以厘清的后果。因此,为避免此类风险,商业银行直接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的现象并不多见。

  但商业银行庞大的资金来源和信誉保障,使保险中介机构仍将其视为产品销售的高效途径。在直接合作难以达成的情况下,保险中介机构就利用高额佣金引诱银行员工私售保险产品,这成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常用手段。在此过程中,由于利益驱使,一些银行员工主动推介保险中介代理产品或协助保险中介机构营销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产品销售、宣传的情况长期存在,甚至出现银行员工帮助中介机构进行违规误导销售,存在“存单变保单”、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混淆销售、私自承诺理财收益等情况发生。

  实际上,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产品的真实性和风险往往难以把控,从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诈骗手法上来看,其运用了私自截留预期保费、销售虚假的理财产品、高额佣金再投保等多种方式以达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手段比较隐秘。此外,一些银行员工的误导销售也为虚假销售推波助澜,令银行客户无法有效识别所购买产品的真实性。

  保险中介机构诈骗得逞原因有:银行理财产品的不透明为银行个别客户经理带来巨大的非法操作空间,使得“私单”的出现成为可能。而“私单”销售的高提成、高收益,也成为银行员工销售“私单”的主因;保险中介机构巧妙利用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心理,使用银行信誉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了“信誉担保”。从法律角度看,在银行与保险中介机构未签订代销保险产品协议的情况下,银行员工私售保险产品因欠缺相应的授权依据,应视作个人行为,其误导销售引发的纠纷和损失,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银行员工作为银行内部人员,其身份与银行无法分割,客户往往难以识别其从事个人行为和行使职务行为的界限。在私售过程中,又存在银行员工将银行、保险产品混淆销售、中介机构营销人员假托银行员工、保险产品加盖银行公章等情况。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重大过失行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如银行客户以在银行网点购买或银行员工推介、承诺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也不排除法院会考虑私售行为发生于银行机构内、其员工实施误导行为和银行未履行提示义务情况等,而判决银行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进入银行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应统一管理、统一销售,要求银行履行真实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职责。对于员工私自误导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银行可能因未尽监管职责而受到处罚。因此,无论从防控资金损失风险还是从防范声誉风险的角度考虑,银行都应对员工私售保险中介产品行为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慧择提示:由于银行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现在更多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在银行保险的市场上活跃起来。我国应该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督,避免诈骗现象的发生,银行也应该严格规范每个员工的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