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我国的存款知道该如何构建?

更新时间:2013-09-03 09:21
  【摘要】国外的此款制度发展呈一片大好趋势,如何去构建我国的存款制度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一个难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是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角度来出发的。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措施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要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基础上,要协调好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

      怎么做?
  1.出台与存款保险法律体系
  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以便所有人都能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保险对象、投保方式及理赔方法,存款保险机构能迅速处理问题银行,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
  第二,尽快完善和出台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将它作为行政法规指导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投入运行之后,应在《存款保险条例》基础上,正式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从而确保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第三,更为广泛地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在现有《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和《私人财产保护法》等,特别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制定完善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

  2. 建立配套措施建设
  为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建立银行风险评估体系,以便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应该缴纳的风险差别费率。
  第一,研究建立包括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贷款投向方式等因素在内的多层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便能够能综合反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程度。
  第二,培育国内具有独立性的银行风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定期出版银行风险评估报告,以便为存款保险费率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建立银行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应包括风险因素识别指标、风险等级衡量指标、风险因素权重指标等,在对各项业务风险类型和控制措施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银行风险进行量化赋值。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框架
  1.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需要建立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一是由政府管理的官方模式,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属于该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银行机构共同管理的官银模式,如日本属于该模式;三是由金融同业管理的民营模式,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
  第一,借鉴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效果,我国应设立由政府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具有赔付存款人存款的功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和审慎监管的职能,对问题银行的事后处置职能。
  第二,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并列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保证其开展业务的独立性,又有利于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必要的政策协调。

  2.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
  第一,我国应该设立一个单一的保险基金,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与各参保银行共同出资,并以银行的保费为补充,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相互监督以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
  第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应该由事前基金和事后基金共同组成,事前基金的规模占银行存款余额的1%-1.5%左右,当事前基金处于该范围时,不向银行收取保费,低于该范围时向银行收取保费。
  第三,当事前基金不足以应对银行危机时,应允许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特别融资,以便补充事后基金,如向市场或者依靠增加保费的方法筹集资金,也可以向央行和财政部借款。

  3.设立限额存款制度
  第一,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银行业稳定出发,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应该采取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都应强制加入存款保险,而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不在保险范围内。
  第二,在对存款账户类型的覆盖上,只保护自然人的存款,对政府存款、银行间存款不予保护。
  第三,应该实施限额的存款保险机制,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额度应该覆盖90%以上的自然人的存款,且一般大于人均GDP的3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对10万元之内的自然人的存款给予全额保护,对10-20万元的存款给予90%的保护,对20-30万元的存款给予50%的保护,对30万元以上的存款不给予保护。

  4.风险差别费率亟需建立
  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定价和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根据国际经验,固定保费的存款保险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机制。而风险差别费率必须建立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当前仍未形成完整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制,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实行风险调整的费率制度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对存款机构进行分层次,第一层次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二层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层次为城市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社。采用存款机构保险层次与资本充足率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费率进行调整,银行的层次和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风险就相对越小,其费率就低,可以设定基准保险费率为国际平均水平即0.05%左右,根据银行的层次在此基础上适当浮动。
  待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成熟之后,按照市场化的机制对银行风险进行评级,根据各个银行的评级结果收取不同的风险差别费率。
  
  慧择提示:
构建出完整的存款制度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和建立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等配套措施,外国的有效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