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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要看清 免得事后后悔莫及

更新时间:2013-08-29 17:07
  【摘要】随着现在保险公司的徒步增多,保险的种类也在跟着增多,但是盲目的购买保险有可能会造成对我们个人的损失。

  为28岁的女儿购买分红险,要到女儿81岁才能取。两份声称能“抗通胀”的保险让张先生烦心不已。

  为能“抗通胀”买下分红险
  2011年6月,家住上海的63岁的张先生在上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殷某的推荐下,买了能抵御“通胀”的分红型“吉祥三宝A款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殷某当时跟我说,每年交4415元就有固定分红,只要交满两年,就可以取存自由,没有任何损失”,张先生回忆称。这份保险的交费期限为10年,合同期为15年。但张先生因年龄不符要求,于是被保险人填的是他当时28岁的女儿。“签订保单时,我女儿不在上海,殷某告诉我没有关系,可以代签”,张先生说,最后他自己代女儿在保单上签下了名字,并交纳了当年的保费4415元。
  2011年12月下旬,张先生接到殷某同事,同为保险业务员吴某的电话。电话里吴某又向张先生推荐了一款新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分红比银行存款高,张先生很快又购买这款新产品,并缴纳了当年的保费8720元。此款为“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仍是分红型的,被保险人同样落在了张先生女儿名下。签保当天,正好在家的女儿得知父亲要购买保险并不支持,在张先生坚持下,女儿只好签字。

  退保损失大活钱变死钱
  一晃两年过去了,这期间,张先生按规定交保费,同时也得到了相应分红。张先生记得当初购买保险时殷某曾跟他说过,交费满两年后便可取存自由。于是,他想把钱取出来转作其他投资。因为联系不上殷某的电话,张先生只好自己前往保险公司咨询。
  可咨询结果让张先生感到意外,工作人员告诉他,其为女儿投保的这份“吉祥三宝A款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期限为15年,在合同期未满前,如果张先生支取本息即属于退保,张先生只能按照保证价值表中所列“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取回,也就是说,他要损失一部分钱。
  这时,张先生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后发现,自己为女儿购买的第二份“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合同期限为53年,也就是说到2065年,女儿81岁、自己112岁时才能取出全部保费。了解情况后的张先生十分懊悔。

  业务员故意藏猫腻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做产品推介时,均未明确告知自己该保单的合同期限,而是有意避开了2065年这一敏感数字,只是颇具迷惑性地说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到81岁”,也没有告知自己在合同期满前支取本金属于退保,只能按“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计算,而是说成是“存取自由”。
  此外,保险合同中还出现了一些“退保手续费率”等专业名词,其下一栏均显示为“0”,很容易让投保人产生如业务员所说的“退保零风险、毫无损失”的错觉。保险公司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亦没有告知其退保的严重性。张先生表示,投保单上保险公司声明并同意的事项及内容字体太小,老年人根本无法看清。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才影响了自己的判断,让原本可灵活支配的“活钱”,最终变成须53年后才能动的“死钱”。
  张先生承认,虽然自己未仔细看清合同内容便签字确认,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他认为保险公司亦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且合同中有暗藏“陷阱”。于是,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全额退款。
  8月8日,经过两个月的奔波,张先生终于与保险公司达成处理协议,并签字确认。

  他人代签合同无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认为,张先生所购买的第一份保险“吉祥三宝”,被保险人是其女儿,但并非由其本人签字,而是他人代签。如果被保险人,即张先生女儿确实是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的,则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在明知相关规定情况下,仍然“指导”客户代签,应对此负全责,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其保费。而张先生购买的第二份保单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被保险人本人亦签字,所有法律形式要件都符合,应认定有效。

  慧择提示:购买保险一定要去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购买保险的同时一定要问清、看清、了解清再去付款。否则签订合同过后会造成个人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