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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衔接

更新时间:2013-08-19 11:08
  【摘要】工作经常变动,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工作,如此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妥善衔接呢?很多人都迫切关注将来的养老保障问题,工作在哪,参加养老保险就在哪里,可是到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又怎么办呢?让市民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在从2010年1月1日起实现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

  广东省早在2008年底就出台了《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了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国家在2009年底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实现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

  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待遇领取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进一步的吧完善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有利于养老保险更好的为职工服务,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妥善衔接,是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