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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更新时间:2017-08-26 05:32
  【摘要】据悉,为了给广大工伤病人及家属提供一个基础的生活保障,提供工伤保险水平,海南省将会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标准。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介绍,自动调整部分的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90%,二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5%,三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0%,四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5%,五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0%,六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65%.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特别调整部分为,2013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据悉,所需资金由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海南省主要是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以确保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