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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标准提高

更新时间:2013-06-27 10:54
  【摘要】据了解,为了给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苏州将于7月起开始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得到了提高。

  调整范围为2013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具体为:(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8.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01元、1921元和1441元。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9%的,予以补足。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苏州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进行了调整,从而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给职工带去了极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