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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规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进行规范

更新时间:2017-08-26 05:55
  【摘要】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保障工伤职工利益,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伤后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办法》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致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提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工伤护理由单位派人或出钱
  《办法》提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退休后也能享工伤待遇
  退休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工伤待遇?《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待遇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也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这些都极大的保障了职工的利益,给他们带去了极大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