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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7月起调整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3-06-25 10:33
  【摘要】为了更好的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中山市近日出台了《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提升至10元/人,而市级医院门诊部暂不纳入该保险范围。

  每人每月缴费升至10元
  根据将在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其中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乘以0.5%计算,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80元,但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因此,“办法”实施后的缴费金额为10元,每月比现行政策下需多缴2元。
  另外,不同人群在调整后的个人缴费部分有所不同:在职职工、中山户籍城乡居民、非中山户籍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的缴费金额均从原来2元/月提升至4元/月,已参加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中山市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参保人停止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重新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

  市级医院门诊部暂不纳入该保险范围
  从该办法中还了解到,参保人的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规定参保人应选定镇(区)内存在管辖关系的一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如需变更就医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人选择的就医点所在镇(区)未设镇(区)级医疗机构的,只能选择一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能再选择其他镇(区)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而市级医疗机构下辖的医疗门诊部,暂不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此外,在费用报销的构成上,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中山市出台的新办法,对基本医保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使得居民获得的保障也大为提高,另外居民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获得80%的报销,给居民带去了极大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