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湖南推出车损险定价新标准

更新时间:2013-05-15 10:24
  【摘要】据了解,湖南车险市场从4月15日开始,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对此,各方反应不一。保险公司认为这种不足额投保方式易引发行业间不正当竞争和无序价格战。律师表示,这种旧车投保按新车算的条款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从4月15日开始,投保车损险都要按新车价格计算,但理赔时,却要计算折旧,这显然不合理。”上周,一位有5年车龄的消费者向本报打来投诉电话,在他看来,车损险不算折旧额很不合理,不仅涉嫌垄断,还有高保低赔嫌疑。

  消费者保费遭遇强制上浮
  “按新车算车损险,我觉得很不合理,且所有公司一个价,这是垄断性的霸王条款,我现在每年要多支付不少保费。”在笔者的调查中,不少车险消费者都对始于4月15日的车险新规很不理解。
  不少消费者认为,自己购买的车险,多数情况下只用于一些普通的交通事故,如市内交通中的刮擦等,保险理赔金额并不太高,但车险却年年要买,车损险算是保费支出最大的一块,如果年年按新车投保,保费支出并不轻松。

  调查车损险一律按新车价算保费
  按照2009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规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标准,由之前的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调整为按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后实际价值确定或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按此指导意见,如果车损险按汽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那么车损险保费将一年低过一年。
  笔者近日走访了省内多家中大型财险公司获悉,湖南车险市场之前采用的按汽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的方式已停止实施,自4月15日开始,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新车购置价则根据当年该同款车型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考虑同款车型的降价因素。
  不过即便是考虑到降价因素,对于所有车龄超过一年之后的旧车车主来说,车损险支出仍然会明显增加。
  例如,一辆2012年购买的原价10万元的车,经过一年的使用,如果按照1.2%的车险费率,其车损险保费为1200元。如果按照月折旧率千分之六,那么该车第二年的实际价值为92800元,那么按相同保费率计算,其车损险保费应是1113.6元,比按新车计算的保费少了86.4元。实际上,如果不考虑折扣优惠变化的因素,随着汽车使用年限的增长,车损险的保费还将持续减少。
  旧车按新车进行投保,那理赔时又如何计算?长沙各家保险公司均表示,理赔仍沿用原有的方式,即如果车辆出现全损,需要全额赔付的话,将按新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险企 车险自律公约统一定价
  在笔者的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上述情况,出现在4月15日之后,且所有被调查的保险公司,均指出车险新政的实施缘于由湖南省保险业协会发起,并由省内所有财险公司签署的“2013版车险自律公约”。
  华泰财险湖南分公司车险部经理胡书明说,“在保险公司看来,车损险如果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或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协商价格投保,都叫不足额投保。漏洞颇多,易引发行业间不正当竞争和无序价格战。之前因为这种现象的普通存在,导致后来纠纷不断。从长远来看,按新车买车损险,更利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双赢,所以大家才会参与到这样的行业公约中来,统一执行这个定价标准。”
  不过,2012年年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车险条款),有望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条款相比,新车险条款要求“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

  律师说法 权利义务不对等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文颖表示,“按新车价格购买保险,事故后按折旧价格赔付”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分析,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那保险公司也应依据保险金额来承担相应的理赔风险。否则如此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必会引发纠纷。另外,《保险法》也规定,保险标的不能超过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湖南推出的新的车损险定价标准,引发了各界人们的讨论,律师认为保险公司集体同价,实质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