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举国恸容。保险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召,投身全民抗震救灾的行动,捐款捐物、快速理赔,充分展示了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和职业精神。由于保险特有的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功能,灾害发生之后,除了捐款捐物,如何践行和发挥保险的功能,对于我国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保险行业将是一次成熟与否的考验。
目前,破坏性地震在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被列为责任免除项目,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情况。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近因原则,在地震为责任免除项目的条件下,由于地震或地震为近因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面对地震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伤亡,保险行业应当如何抉择,是做出通融赔付的安排,还是严格恪守合同,直接取决于保险人对于契约意识的态度和立场。诚然,在全民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既不适宜过多地评价破坏性地震作为责任免除项目的是与非,保险业也不能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无动于衷,全行业似乎面临着契约意识和社会责任的两难选择。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生存之本,契约意识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所以,契约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保险合同本身没有违背相关法律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情况下,保险责任项目或责任免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只是一种经营或技术的安排,无所谓绝对的对与错。因此,恪守契约意识,并且努力培育社会公众的契约意识,是秩序和谐、社会进步的体现。众所周知,保险定价是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实现的,并且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形成了可以视为一种准公共基金的保险基金,相同风险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相同的契约共同享有保险基金的保障权益,任何破坏契约意识的行为都是对其他被保险人保障权益的侵犯,甚至还可能出现诱导被保险人违背契约意识的暗示。认识和理解了契约意识的重要性,我们就不会以貌似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违反契约意识,破坏保险业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
那么,面对众多被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定向捐款捐物的方式,将损失严重的被保险人作为慈善救助的对象进行帮助,既履行了社会责任,表达了对于客户的爱心,又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因此,遵守契约意识,不仅仅是捍卫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对被保险人群体利益的尊重,更是对提高全社会的契约意识做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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