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被撞伤后,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
2007年9月12日晚,赵某驾驶制动和灯光不符合标准的“北京”牌小货车,沿津霸公路由东向西,在限速30公里的路段以40公里的时速行驶。至津霸公路18公里处时,对行的车辆灯光影响了赵某的视线。待赵某发现前方顺行男子后,急忙踩刹车并躲闪。但其车右侧的后视镜将男子撞倒。经诊断,该男子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限额规定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赵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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